嘉峪关超市购物结算价高于标价消协该

去超市购物往往都会根据标价选择物品,却很少有人将购物小票与商品标价进行对比。近日,市民蒋先生和李女士在两家大型超市购物时,就分别遭遇了标价和实收价格不符的情况。

10月26日,市民蒋先生来到新华北路一家大型超市购物,该超市部分商品在搞特价。“我看到货架上某瓶装饮料标出的单价为4元,所以选了一箱(12瓶装)。”蒋先生说,他还购买了些生猪皮,购物结账后就回家了。到家后,他将买回的生猪皮蒸煮后闻到一股难闻的味道,经过家人初步判断生猪皮已过期变质,他这才找出购物小票准备去退货。蒋先生随后对购物小票进行了对比,发现结账单上显示他购买的饮料价格为49.9元。“单价4元的饮料,一箱12瓶应该是48元,咋变成了49.9元?”蒋先生说,次日,他返回超市反映问题,经过协调,销售人员将生猪皮予以退货,但称促销价格已停止,标价还未来得及更改,无法退货。“这是在误导消费者,我有种被骗的感觉!”

无独有偶,11月9日,市民李女士在紫轩一期附近的超市购物,“超市生猪肉区,前腿肉标价12.5元,后腿肉标价为14.5元。”李女士说,她选购了两斤后腿肉,可当她结账时,发现两斤肉价格为33.6元,仔细一算,一斤肉价格为16.8元。李女士随即返回生猪肉销售区找销售人员理论,销售人员表示“就这个价格,如果嫌贵可以不要。”这让李女士十分恼火,她认为商家应该对消费者负责,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而不是误导消费者。

针对所购商品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情况,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为已属于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应首先保存好相关证据,然后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到市消协进行投诉。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为元。同时超市欺诈消费者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将会被依法查处。(记者武晓霞)

本期编辑:李沛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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