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峪关旅游,你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4月27日,记者从全市文明旅游工作会议上获悉,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我市根据国家旅游局依法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了《嘉峪关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及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办法指出,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市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旅游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市旅游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记者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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