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又召开新闻发布会了,说的十件事跟你

年1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嘉峪关市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新闻发言人胡李刚讲话并主持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怡介绍入选典型审判案例情况。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性案例,是从年度,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办结的件诉讼和执行案件中选取的,包括行政案件1起、刑事案件3起、民事案件4起、执行案件2起。

十大审判典型案例详述如下:

案例1

沈渭权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批复案

1

基本案情

年7月25日晚7时许,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为其甘D-号客车更换右后轮胎。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开手刹,导致千斤顶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修理部刘兵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兵压伤。

8月3日,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由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相关的车辆鉴定资质。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政府呈送《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沈渭权擅自盲目作业,刘兵查看时,在不知道千斤顶承重的情况下,用千斤顶在轴头起升作业,使千斤顶受压变形,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3月26日,甘州区政府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作出后,甘州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甘州区政府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

刘兵诉沈渭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作为判令沈渭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沈渭权认为《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甘州区政府滥用职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判令甘州区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批复。

裁定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州区政府的批复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但该批复已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致使原告对事故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中鉴定人无鉴定资质,缺乏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的内容,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不当,故该分析报告无证明力。调查组作出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长达天,明显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最长天的期限,程序违法。调查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甘州区政府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争议的热点。行政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效力不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涉及的批复已经作为甘州区法院的判案依据,对沈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就具有了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又反映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时效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等普遍性问题。同时本案也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甘州区区长出庭应诉值得点赞。本案的审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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