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情况

  

嘉峪关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由于我市地域特征的局限性、流动人口少等因素影响,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主要以信息公司零星发布租赁信息为主,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市场。截止目前,全市新办租赁证本,公租房租出套,廉租房租出套。   二、培育发展情况   (一)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现阶段主要面向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确无力购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供应。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筹的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新就业职工主要是在本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非本地职工。   (三)认真分析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科学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中期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新变化及发展新动向   (一)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管为直管国有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经营单位管理。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应在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用人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租赁市场受房源和人口基数影响,难以整合,除公租房外,无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市场。   建议: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信息来源: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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