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人民资
第九条嘉峪关市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库的培育期限一般为2年。培育期满,由市科技局按嘉峪关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组织认定。通过认定的核定全部培育补助,并颁发嘉峪关市科技创新平台标牌;未通过认定的,原则上应当按期出库,不再核定培育补助。对确有继续培育必要的,经申报人评估和申请可延期1年,其培育补助相应延期。
第十条鼓励入库企业在培育期间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直接确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一次性核定全部培育补助,并颁发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标牌,提前出库。
第十一条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强制出库:
(一)发现或出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企业被注销、撤销的;
(三)企业名称变更,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继续培育申请,或虽提交申请但经确认不再适合培育的;
(四)申请延期培育后,仍未达到培育目标的。
强制出库的企业,不再核定培育补助,两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嘉办发[]52号)配套实施。(完)-06-:00:00:c.html0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enpproperty本文来源:嘉峪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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