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房地产影响较小的报告表项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保障环评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以及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借鉴《张掖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效能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体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立足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环保中心工作,围绕“画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优化程序,精简内容,化解风险,便民高效,不断提升环评“放管服”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科学审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严控环境风险,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三、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重点把握六项原则。
(一)依法创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分类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审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依据,采取备案和审批方式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三)严守底线。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对于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区域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项目,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四)提升服务。建立并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由政府负责完成的工作机制,督促园区管委会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提升规划环评质量。通过强化技术支撑、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文件“瘦身”、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提升环评监测效能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监管。加强对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办法,加大各类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六)公开透明。全面推行环评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环评机制。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4个区域,对4个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1.特殊环境敏感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北大河嘉峪关段。特殊环境敏感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除法律法规特殊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新城湿地生态涵养区、荒漠植被封育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城市人居功能区: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城市人居功能区及点状开发的镇(村社居民点)规划区等。城市人居功能区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控制工业开发活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4.工业准入优先区: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环保部令第33号)将建设项目分为备案、审批二大类,备案类原则上为登记表,审批类原则上为报告表、报告书。
1.备案管理。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填写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信度和可行性负责。
2.审批管理。审批管理实行分类审批原则:
直接审批制。一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二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对于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实行直接审批制。
评审审批制。对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直接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严格按照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文件受理,规范技术评估程序,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同时优化审批时限,及时予以审批。
3.免于环评手续。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环评登记审批。
4.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请上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
(三)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1.减少审批前置。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只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有限制的除外),其它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2.简化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有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网上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甘肃省)网站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承诺,自动生成和打印备案回执。所填报资料须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优化环评批复内容。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批复文件不再详细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仅进行原则性批复,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内容。
4.优化审批时限。依据审批类名录,明确审批时限和责任。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四)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环保验收。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为和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环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突出排污许可,有序取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与生态环境功能区相一致。排污许可证中的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必须与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土壤环境功能区等要素功能区划相衔接,不能相互冲突。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同步”对接,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代替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五)提升管理水平
1.完善环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工程评估机构,负责为全市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建立一对一环评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协调对接全市重大项目。
2.进一步完善环评专家库。健全地方环评专家库,结合实际情况,在严格筛选的同时适当放宽专家入库条件,扩大专家库覆盖范围。
3.强化技术支撑。培育并强化环评、监理、监测市场对技术支撑的作用,即环评单位对环评及评估结论负责,监理单位对“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污染防治设施质量负责,监测单位对监测结论负责。环保部门加强对环评、评估、监测资质的管理,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编制质量与时效。
4.环评报告“瘦身”。突出环评要点和重点,精简、压缩不必要的内容:自然社会概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特别是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现状评价等环评章节尽量简化。
5.提升环评监测效能。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省环保厅公布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市环保局登记后即可依法依规在我市开展相关监测业务。
6.主动介入服务。主动介入、提前服务,并做好跟踪服务。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门服务,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加快环评手续的办理速度。
(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环评、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单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违规的环境评价、“三同时”监理、环境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向社会通报。把环评报告、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人员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保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七)建立公众有效参与阳光环评制度
按照国家及省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采取发放调查表、听证会、随机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审批、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环保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履行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注重由过去的重行政审批向重过程监管转变,不断提升全市环保管理效能。
五、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年6月31日前)。科学制定嘉峪关市级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后颁布实施,同时配套相关制度和程序。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统一开展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进行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考核验收工作,总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决策,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编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环保、编办等市直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改革任务的落实,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进度,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
(三)及时总结经验。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修订的,从其规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中,既要依法依规,同时也要改革创新,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纠偏、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确保改革工作稳定顺利进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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