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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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佩戴安全头盔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对查处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采取协助民警义务执勤、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观看交通事故警示片等方式进行教育劝导,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社区、乡镇,由单位、社区、乡镇加强文明出行教育。
三、快递、外卖等依赖电动自行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需模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共享单车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为所投放的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盔”要求,配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对于未配备安全头盔投放的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
五、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采取购买保险、购买电动自行车赠送安全头盔的方式,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头盔佩戴率。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宣传教育,教育引导所属人员积极做表率,不断提高佩戴头盔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对全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情况进行督导,有关督导情况作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和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8月7日
▍本期编辑:团团▍内容来源:嘉峪关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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