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实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嘉峪关市实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嘉发〔〕40号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实体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鼓励、支持、引导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我市实体经济奖励办法。
第一条实体经济奖励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扶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发〔〕18号)相关条款执行,奖励具有法人资质的非公有制及公有制企业,设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奖励和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
第二条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扶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发〔〕18号)第12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项目,对当年新增投资额万元(含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万元。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的50%执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控股的按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非公有制控股的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
第三条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万元以上的前10户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企业分别进行奖励,不足10户的按实际户数进行奖励。
第四条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扶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发〔〕18号)第17条: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万元(含万元)以上开始奖励,奖励标准采取按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法计算。地方留存纳税至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2%;地方留存纳税(含万元)至0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3%;地方留存纳税0(含0万元)至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4%;地方留存纳税(含万元)至0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5%,最高奖励万元封顶。
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计算方法
纳税留存额度(万元)
纳税区间(万元)
奖励比例(%)
计算方法
M1
-
2
M1×2%
M2
-0
3
×2%+(M2-)×3%
M3
0-
4
×2%+(0-)×3%+
(M3-0)×4%
M4
-0
5
×2%+(0-)×3%+(-0)×4%+(M4-)×5%
公有制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的50%执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控股的按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非公有制控股的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
第五条对当年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前10户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企业分别进行奖励,不足10户的按照实际户数进行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实施“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对奖励企业可能涉及的司法案件、信访举报、银行信用、诚信建设、纳税信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资薪酬等出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票否决”,取消奖励。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奖励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配合提供。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提供。
第八条次年一季度召开实体经济表彰奖励大会,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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