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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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去库存实施方案》、《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4)号文件和酒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允许职工自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补充资金,现将提取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原则
本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补充资金,采取自愿提取、统一发放的原则。如本人放弃提取,须向本单位提出放弃提取的书面申请,由各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汇总后上报公积金分中心备案,放弃提取的不允许再次申请补提。
二、提取范围和标准
1.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封存、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和司法冻结外,均在本次提取范围之内。
2.提取标准:每人元/年,限定一次性可提取5年。根据此标准,本次提取最高限额元/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出元的,按照元提取;不足元的,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精确到千元提取。
三、提取时间及方式
本次自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作为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补充资金的工作,自年10月25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提取的资金通过各单位工资代发银行划入职工工资卡内,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10月25日至11月10日之间注意查看工资卡账户资金入账情况。
职工如有疑问请拨打酒钢公积金分中心业务咨询。
特此通知。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
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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