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介绍工作未果四万余元好处费难讨

花钱办事是当下很多人的处事方法,但这却让家住育才街的郭女士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为了给亲属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郭女士共向马某支付4.4万元好处费,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4.4万元好处费送出去之后,亲属的稳定工作最终不但没有解决,反而4.4万元好处费也迟迟要不回来。

郭女士家住我市育才街32号楼。年的夏天,一位熟人马某找到郭女士,声称酒泉风力发电厂内部招工,如果郭女士的亲戚有想招工的,她能通过熟人关系招工到酒泉风力发电厂,并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好处费。标准是,刚毕业的孩子每人1.2万元,大人每人2万元。郭女士听到有这好事,再加之平时和马某关系不错,她就把自己的丈夫和两个亲属的小孩介绍给了马某,同时向马某支付现金4.4万元。然而,马某的丈夫和两个亲属的小孩到酒泉风电厂上班后,始终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且郭女士的丈夫通过打听得知,酒泉风力发电厂当时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根本不需要花钱托关系。随后,郭女士找到马某要求退还4.4万元好处费,但马某一直没有退。随后,郭女士将马某起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退还4.4万元现金及利息。

在法庭上,马某称其从未就酒泉风力发电厂招工一事向郭女士说起过,也没有收取好处费,请求法庭驳回郭女士的诉求。随后,郭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录音中郭女士称4.4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马某称她也是托别人办,自己并没有将钱拿走。被告马某对郭女士提交的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该录音内容不能反映自己拿了郭女士4.4万元现金。年9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郭女士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2月6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城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马某仍然辩称,其从未就酒泉风力发电厂招工事宜与郭女士协商过,也未收取过郭女士的4.4万元现金,根据郭女士的陈述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请求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起诉马某依据的是录音资料,但本案证人郭某、张某及郭女士的丈夫姜某均陈述,郭女士主张的4.4万元现金是由各自支付被告马某办理招工事宜的,郭女士只从中起了牵线搭桥作用。因此郭女士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如下:驳回郭女士的起诉。裁定送达后,郭女士不服,再次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郭振兴)

本期编辑:李沛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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