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峪关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妈妈再

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爱淘宝、爱shopping、爱消费是每一个女孩的梦,如果碰到骗纸商家,美梦变噩梦~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再受骗!小编支一招~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为各位爱购物的小伙伴们总结出炉了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从今天开始,小编将会连续几天为大家送上经典案例,以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购物被骗了~

案例1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年12月5日,嘉峪关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某等4人投诉称:嘉峪关市某医药公司二楼有一经营户,利用给老年人授课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且他们都购买了价值元的净水器后,认为上当受骗骗,要求依法给予处理。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次日上午,工作人员来到医药公司二楼6号进行调查,当场发现经营户彭某某正在利用视频授课,场内有散发的水质处理器免费发放宣传单和销售的海科“泉佳饮”水处理器。经营者发放的宣传单上标题是“水质处理器免费发放”,其内容:“水是生命之源。然而,不合格的水对人体危害很大。水中微生物,能致人突发疾病。水中的重金属、余氯等超标易导致慢性病,长期在人体中淤积,甚至导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年5月,大型健康饮用水惠民行动在全国启动,……本月惠民行动已来到甘肃,首批向55岁以上居民免费发放。”而当事人在安装水处理器后,将水处理器滤芯5组(五年)一次性卖给使用者,价值元,共计元。

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该案件中,根据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在调查中对当事人已安装的四户使用海科“泉佳饮”水处理器进行了退款一万余元,并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处罚,此案的处理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

三、案例评析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此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本案中,经济检查分局依法查处利用给老年人授课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销售水处理器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处罚,使经营者受到了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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