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交易等行为,近日,我市出台了《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节育户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困难人员。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满三年以上证明,同时出具居住证;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5.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注:人均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按家庭人口分摊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资料:

1.《嘉峪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无业或收入情况证明;

6.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租赁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四项家庭成员个人事项查询表(公积金、养老金、车辆、房产);

8.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9.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应提交其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并核查四类信息(公积金、养老金、车辆、房产)。

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哪些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分配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及棚改安置住房)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

(四)离婚不满3年的;

(五)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地户籍的;

(六)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如何?

保障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采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三区审核。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三区审核(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市房管局审核。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三区统一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家庭住房登记及预购房屋登记信息(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提交汇总表,住房保障科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市房管局局务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三区进行公示(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上会审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准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并发给《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有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市属年(含)以后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驻嘉企业年(含)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德惠小区、德轩小区、益民小区和利民小区等年、年以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扣除自该房屋竣工之日起每年折旧2%的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所有权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房屋交易:申请人持《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四)缴纳税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五)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交纳手续。

(六)交纳房屋收益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并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七)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持房屋收益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如何计算房屋收益价款?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卖方应缴税款)]×50%”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0%”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注:上一年度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按最近一次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计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取得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时,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

2.《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所有权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取得完全产权房屋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交纳手续。

(四)交纳房屋收益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并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五)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确认:申请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房屋收益价款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签署“该房屋已取得完全产权”字样,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哪些情况下,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从交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房屋收益价款等费税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的,或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上市交易后会出现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处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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