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主审局长应诉茶楼状告嘉峪关市人社局工

院长主审局长应诉

茶楼状告嘉峪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有误二审仍败诉

每日甘肃网2月27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2月25日下午3时,随着法槌声响起,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峪关市新聚友茶楼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被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坐庭主审,嘉峪关市人社局局长侯强出庭应诉。

年10月24日,新聚友茶楼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年10月24日至年4月30日。年11月14日,王某在该茶楼后厨工作期间右手夹到压面机里面,消防人员切割压面机后取出王某的手。经诊断,王某右手1-5指不全离断伤、右手绞压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嘉峪关市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新聚友茶楼不服,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新聚友茶楼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嘉峪关市人社局有权对第三人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新聚友茶楼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本案第三人王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时受伤,且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消防部门参与救援,新聚友茶楼亦认可。嘉峪关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新聚友茶楼认为王某不构成工伤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茶楼后来注销登记,不影响工伤认定。故原告以此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新聚友茶楼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新聚友茶楼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高慧霞通讯员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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