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男子落水溺亡亲属状告景区
男子落水溺亡亲属状告景区
雄关周末讯(记者郭振兴)10月27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酒泉男子强某在南湖景区一号湖溺亡、其亲属状告景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强某亲属起诉。
年6月2日傍晚,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下坝村2组村民强某晚饭后,结伴前往我市南湖一号湖音乐喷泉处游玩。当晚8时40分许,强某越过大理石防护台进入坝区,沿橡胶坝由东向西行至离岸边约60米处的龙头喷水雕塑处,并爬上该雕塑拍照。拍照完毕后,强某从雕塑上跳至橡胶坝上往回慢跑几步后,不慎滑落水中。意外发生后,强某的同伴陈某、任某立刻赶至现场营救,另一同伴杨某去喊景区保安及巡湖人员。后景区工作人员赶至事发现场营救强某,但最终营救未果,强某溺水身亡。
事发后,年7月17日,强某的亲属将南湖景区主管单位甘肃嘉峪关水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水文化公司承担强某死亡各项损失的40%责任。强某的亲属认为,水文化公司作为景区的主管单位,不仅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还应当尽到安全救助义务。水文化公司在强某踏上橡胶坝后未能予以制止,也未能在强某落水后尽到安全救助义务,而且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致使强某最终溺亡。据此,强某的亲属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水文化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元的40%即.4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水文化公司委托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冯效义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水文化公司认为,强某溺水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其死亡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应由强某自行承担。强某无视水文化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故意违反安全要求,冒险爬上距水岸60余米远的喷水龙头拍照,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强某完全具备明辨是非、趋利避害、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更应当认识到翻越防护设施进入坝区的危险后果。令人痛心的是强某为了逞一时之快,故意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并因此失去生命,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其次,作为南湖景区的管理者,水文化公司在坝头设置了防护措施、修建了大理石台基和水岸护栏,以防止游人翻越进入坝区、防止有人在正常游玩时不慎落入水中,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多警示标志牌,提醒、警示游人不得翻越进入坝区及正常游玩时注意安全,水文化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景区管理者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职责,在强某落水后,景区多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积极施救,虽未能挽回强某的生命,但也尽到了应有救助义务,因此水文化公司在强某溺水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再次,南湖景区是纯公益性的,根据受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设置与其他收费性娱乐场所同等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强某在发生意外时已年满18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具备预见自己行为所能造成后果的能力,强某不顾景区警示标志,擅自越过大理石防护台跳上橡胶坝,行至离岸边约60米处的龙头喷水雕塑拍照,后不慎落水身亡。强某的行为系其置自身的安危与不顾,且被告水文化公司已尽到了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强某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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